網路公司變賣消費者資料引發爭議
Dec 28th, 2000 by Richard
庫存、設備、不動產、商標都是企業的資產,對陸續清算或變賣資產的網路公司來說,最值錢的資產不是以上這些,而是消費者資料。
但是網路公司變賣消費者資料時,卻與當初承諾消費者的隱私權保護政策抵觸,許多網路公司與消費者的約定是絕不將消費者資料交給任何其他第三者。但是公司的破產處理法律中,卻必須以回饋股東最大利益為優先,因此消費者資料必須予以變賣以取回投資。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在2000年至少已經插手兩個案例,一個是阻止Toysmart.com公開拍賣消費者資料,最後與對方律師達成協議,僅允許相關行業者購買Toysmart.com的消費者資料,購買時必須連同網站完整購買,而且不准轉賣其他人。說法上,等於Toysmart.com換股東而非被變賣,所以暫時規避侵犯消費者隱私的問題。
但是,ToySmart.com的問題尚未取得最佳結論時,網路公司倒閉的案例越演越烈,導致處理消費者資料的問題越形嚴重。連Amazon這麼受信任的公司,都在ToySmart.com一案之後,發出email通知消費者將保留轉售消費者資料的權利,更何況其他公司。
國人向來對於隱私權問題就是抱持著「隨緣」的大無畏精神,在網路當紅之時就不見得有多注重,就算這陣子網路公司陸續倒閉,可能也不會多擔心,真不知是我們的民族性是太過強韌,還是太過含糊!?只是這麼一來,消費者在網路上的隱私權真的只能聽天由命了!
http://www.nytimes.com/2000/12/04/technology/04NET.html